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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共公财产安全,

   根据《消防法》及《青海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 本细则适合全校各安全消防部位

       1、各办公室、教研室;

       2、各语音室、电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

       3、重点防火部位:学生公寓、食堂、配电室、油库、图书馆;

     4、凡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部位。

    二、对于在学校新建的计算机、网络室等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有关部门登记、审核、办理相关

       手续,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资质不符,无证经营,擅自投入使用的视情节处以500-1000

       罚款。

    三、严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在校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视清洁限期整改并处200-1000

       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焚烧垃圾坑内的垃圾、室外枯草及一切可燃物,否则视情节处以200-500元罚款,

       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违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六、对于校内经营性场所,必须按规定布置电源线路、插座,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乱接临时线路。

       违反用点安全规定的,下发《青海大学消防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停业

       整顿乃至关闭。

    七、圈占消火栓或者站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封堵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下发《青海大学消防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九、各娱乐营业场所开放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800-2230),违反作息时间的处以200-1000

       罚款。

    十、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明火,未经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乱接电源线路,违者处以100-1000

       罚款。

    十一、校内的各私营公共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不按照规定配置的处以200-500

       罚款。

    十二、无火灾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违者视情节处以100-500元罚款。

   青海大学保卫处

   二零零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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