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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加强﹑规范临时用工,暂住人员的管理,预防各类安全及违法﹑违纪
事件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保卫部门要按照“户口管理登记条例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管理好上述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
绝和阻拦检查﹑登记工作。
二﹑校内用工单位在签订基建﹑房屋维修﹑清洁﹑值班﹑司炉﹑帮厨﹑教辅等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前,由用人
单位带领施工单位承包责任人﹑经营性场所主要负责人或临时用工到校保卫处政审﹑登记,签订“治安担保
书”,编造人员花名册,领取出入证,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进校从业。
三﹑来校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村级以上证明,并有担保人(原则上由雇主担保),经政审合格后
每人交半身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发给出入证,并备档,因业务关系经常出入的非本校机动车辆也必须办
理出入证。
四﹑校内经营性场所及施工单位在对所使用人员进行担保的同时,须交纳500-2000元的治安担保金,施工单
位按工程项目的千分之一交纳,经营或施工结束后到保卫处办理手续,退还押金,收回出入证。
五﹑出入证仅限于本人(车)使用,按规定期限交回,不得转让﹑借用,如手续,过期不办的,门卫有权收
回,并按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来我校的从事经营﹑务工等人员必须到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对拒不登记者,保卫处有权进行清理。
七﹑需要暂住校内人员,在登记时必须事先说明暂住地点,以便于管理和检查。住招待所的,按住所规定办
理手续。
八﹑家属区对外租赁的住房,房主必须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保卫处备案,方可对外租赁,否则,保卫处有
权将租房者进行清理。
九﹑凡来我校的临时用工﹑施工及经营者要认真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临时用工管理纳入《青海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之规定。
十一﹑临时用工在我校从业期间,如有损害学校公私财产或扰乱校园治安者,在工程或经营结束后到有关财
务部门结帐时,须由保卫处签字扣回有关损失费和罚款,方可结帐,否则,欠款由校内用工单位或主办人员(担保
人)负责追回,或代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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