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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4 作者: 编辑:

青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辅导员在院(直属系)党组织领导下和校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学校致力于在“高进、严管、精育、优出”四个关键环节上构建长效机制,着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指所有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所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各类全

日制在校学生。

任职条件与选聘

  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应是中共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二)热爱辅导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品行端正,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辅导员应具备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主动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文化素养;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和方式,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辅导员的选聘

(一)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要求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

(二)辅导员的选拔渠道为:在现有教职工中培养产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在读研究生中选拔。

(三)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暂时过渡),由院(直属系)负责从青年教师中选聘,提出拟聘任人选,报校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公寓辅导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每年在全校选拔优秀在读研究生,入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管理工作,纳入研究生“三助一辅计划”。

(五)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专职辅导员聘期为在册职工5年、研究生辅导员2年,兼职辅导员、公寓辅导员聘期为1年。

(六)辅导员的工作岗位变更或调动,须征求学生工作处意见,组织人事部同意。

工作职责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规律,在学生中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分析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了解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的状况和变化,切实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四)加强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提高学习兴趣、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学习方法,形成良好学风。

(五)应积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教学工作或党、团培训课程;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六)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积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建工作,配合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八)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及时做好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定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负责有关学生工作的资料统计和材料归档工作。 

(九)做好新生入学始业教育和毕业生毕业教育;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积极配合团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学生工作,及时分析解决工作问题。

(十二)公寓辅导员的职责主要是入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管理和辅导工作。带领学生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并参与处理突发事件。

(十三)积极主动地完成其它工作。

培养与发展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开拓辅导员研修的渠道,辅导员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人,每年安排30%左右的辅导员进行轮训;辅导员的培训经费从学校教师进修专项经费中列支;新任辅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设立面向辅导员的专项学生工作研究课题,定期组织研究成果交流和评奖活动;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设立骨干辅导员岗位,推进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建设。专职辅导员按行政管理普通岗位、骨干岗位设置,设立若干副处职、正科职、副科职骨干岗位。根据辅导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遴选一定比例业务优秀、素质全面的辅导员实行岗位聘任。提任副科职,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提任,硕士研究生毕业应当具有3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本科毕业应当具有5年以上辅导员工作经历;提任正科职,应当在副科职辅导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处职,应当在正科职辅导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同时,辅导员在提任期间的各年度考核应达到合格以上,且至少获得1次优秀。

 鼓励有志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辅导员向专家化方向发展。校组织人事部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单设专职辅导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职称评聘时,辅导员工作中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辅导、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辅导等可折算成相应的课时量。

 鼓励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职业技能培训和研究生学习。辅导员可参加本专业或跨专业的学习,包括听课进修、心理咨询师或职业规划师培训、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第二学位、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等。辅导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硕(博)士学位(学历)后,根据相关规定报销其培训费或学费。辅导员在干满相应工作聘期且自身具备足够条件,可以申请向教师科研岗位转岗。

 辅导员是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在选拔中层干部时,应重视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人选。

 辅导员成长发展的渠道主要有:教师化发展,转为学校专业教师或从事科研工作;专家化发展,获得思政系列高级职称;专业化发展,聘为骨干岗位辅导员;行政化发展,转到学校其它行政岗位。

管理与考核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直属系)双重领导,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宏观管理与协调;院(直属系)党组织对辅导员直接领导和管理。公寓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和管理。

 学校成立辅导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院(直属系)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适时向校党委汇报辅导员工作情况;负责辅导员的定编、定岗、职务聘任、分流转岗、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协调,学校考核小组(占比30%)和各院系(占比70%)共同实施,同步考核,按辅导员人数10%确定优秀等次,授予“青海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考核结果返回辅导员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参考。重点考核工作投入、责任心和以学风建设为核心的业绩成效。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过程评估与业绩评估相结合,综合考虑单位评价、学校考核小组评价、学生评议、工作对象辨识、突出业绩与特色工作五方面的结果。具体考核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和研究生入学等挂钩。考核结果按辅导员所属类别进行处理。

待遇与保障

 各院系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情况,发放辅导员(不含研究生辅导员和公寓辅导员)津贴。绩效工资(津贴)享受学校行政机关同级别人员待遇。

 学校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研究生辅导员发放工资,每年按12个月发放。

 公寓辅导员纳入研究生“三助一辅计划”,补助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学校按辅导员编制500元/人/年标准核算,专门用于校级优秀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奖励,纳入辅导员管理办公室年度预算。 

 辅导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辅导员成长发展和转岗分流提供保障,帮助解决辅导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学校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对院(直属系)党政班子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大学所有学院(直属系)。

 各学院(直属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概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