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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  编辑:

 

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生处理学生行为的客观、公正与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青海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学籍异动、考试违纪的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规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于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  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规定;

(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青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证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在负责处理学生日常申诉工作。申诉委员会由5-13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校领导、相关处、室、院系(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与学生申诉事情的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并不得作为该次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委员会成员。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初步查询、调查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情况,并建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提出申请的复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也可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成员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不妥、有失公正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作出,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送达方式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青海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递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2) 决定听证活动的延期、终止或者终结;

(3) 询问听证活动参与人;

(4) 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 维护听证活动现场秩序,对违反听证现场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活动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正当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诉学生、其他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现场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活动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事情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活动有关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出有关证据材料。

(3)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活动的其他申诉委员会人员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可以向现场的证人发问;

(5)经听证人允许,申诉学生可以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就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辩论;

(6)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活动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活动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有申诉学生本人和参加听证活动的相关部门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活动结束后 ,申诉处理委员会 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听证,申诉委员会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活动的,视为撤回听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6年3月17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